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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发表日期:2018-4-25文章编辑:都江堰锦兰幼稚园.国际园

都江堰锦兰幼稚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幼儿园的名称。
幼儿园的名称为都江堰锦兰幼稚园。
第二条         幼儿园的性质。
幼儿园由瑞欧教育有限公司投资兴建,都江堰锦兰幼稚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幼儿园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以“育人为本,使每个孩子获得理想发展”为宗旨,以德立园,以法治园,科研兴园,为社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教育服务,兴办一所高品质、现代化、创新型的幼儿园。
第四条         幼儿园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都江堰市教育局、都江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的住所。
    幼儿园位于都江堰柏条河下段发展路口219号。
 
第二章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
(一)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都江堰市教育局批准,领取办学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
(二)    幼儿园的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三)    幼儿园的办学范围是学前教育,招生对象为2—6岁适龄幼儿。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6人,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与解聘园长。
2、      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      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      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      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      拟订幼儿园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7、      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      决定接受并管理幼儿园的捐资助学。
9、      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10、 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修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2、       审议幼儿园办园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3、       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二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幼儿园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幼儿园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幼儿园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幼儿园的财务;
(二)      对董事、园长执行幼儿园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幼儿园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园长的行为损害幼儿园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园长予以纠正;
(四)     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幼儿园董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设园长。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幼儿园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幼儿园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幼儿园副园长、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管理人员;
(七)      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园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副园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      不动产由瑞欧教育有限公司提供,动产由都江堰锦兰幼稚园提供;
(二)      入园幼儿的教育费收入;
(三)      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经费必须用于幼儿园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增城市民政局和增城市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经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都江堰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都江堰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终止举办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都江堰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抗力量迫使幼儿园无法继续活动;
(二)    幼儿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    幼儿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终止前,须在都江堰市教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经增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都江堰市教育局和都江堰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都江堰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